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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夏季天气高热潮湿,食品容易腐败变质,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风险增大。近期,部分地区发生了多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个别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要求,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风险排查工作力度,认真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各地要在全面梳理、认真分析近年来本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基础上,研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排查。各地要针对季节性食品消费特点 以肉制品、乳制品、粮食制品、食用油、饮料、酒类、调味品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加大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巡查、检查力度。同时,要针对节日期间儿童食品、老年食品、清真食品等消费量大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粽子等节日性特色明显的食品种类,加强市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二)组织开展餐饮单位监督排查。各地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工作,对监管区域内防控食物中毒的重点单位进行强化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型及大型以上餐馆等就餐人员较多的餐饮服务单位;既往3年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加工制作特别是冷荤凉菜制作、餐饮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添加剂专项排查。各地要继续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 严格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制度,切实防止非食用物质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严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五专”要求,依法严厉查处流通消费环节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监督抽检,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
各地要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区域性、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消费特点,本着“突出重点、依法监管、防控风险”的原则,对重点食品品种的铅、镉、铬、铝、砷、汞等的含量以及“瘦肉精”、微生物、黄曲霉毒素等真菌毒素、亚硝酸盐等防腐剂以及甜味剂、漂白剂等指标项目进一步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切实组织开展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于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大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震慑违法者
各地要集中执法力量,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流通消费环节食品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食品案件线索的排查,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汇总、分析和案件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应急处置
各地要根据本监管区域的实际情况,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强化应急值守。要组织开展防控和处置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题培训,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对发生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依法调查处理,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有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强化对监管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负责人组织制定本企业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企业内部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舆情和信息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切实做到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各地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沟通舆情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防止各种恶意炒作。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管理工作规定,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报告、审核、批准等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